两组数字不能混用

2016年最高法解释规定,芬太尼25克以上不满125克,属于“其他毒品数量较大”;125克以上,属于“数量大”。2026年《意见》将这组标准用于芬太尼、阿芬太尼、瑞芬太尼、舒芬太尼等药用芬太尼类物质。其他非药用芬太尼类物质则参照刑法有关海洛因的标准:10克以上不满50克为“数量较大”,50克以上为“数量大”。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具有药用用途的其他物质,适用药用类标准。

同步出台的专门立案追诉规定进一步明确:明知是芬太尼类物质而非法持有,药用类达到25克、其他非药用类达到10克,应予立案追诉。这里说的是非法持有。对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只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,仍是无论数量多少都可以立案追诉。把“持有10克”讲成“贩卖不足10克没事”,风险极大。

为什么家属要盯住数量形成过程

同样一袋物品,扣押时的包装重量、样品重量、实际涉案毒品数量,不能混为一谈。新规要求依法进行成分鉴定,并按照毒品提取、扣押、称量、取样、送检程序作出含量鉴定。2016年解释还规定,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,应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。对药片、贴剂、针剂等药品形态,尤其不能只凭整盒或整支的外观重量得出结论。

审查数量,还要审查归属。同一宗物品是否被重复计算?不同人分别接触的物品,是否有证据证明共同占有或共同犯罪?多种芬太尼类物质混合持有时,配套规定允许按各自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、累计;因此,每一种物质的成分与数量都得先确认。

数字之外还有行为性质

家属最容易犯的错误,是只问“够不够克数”,不问“涉嫌什么行为”。合法医疗使用、单位依规管理、受托运输、非法持有、贩卖,法律评价完全不同。也不能因为数量达到某一档,就跳过明知、所有权和实际控制的证明。新规明确,量刑应以数量为基础,综合考虑犯罪性质、具体情节、危害后果、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。

最实用的做法,是请辩护人把四件事列成表:物质类别、净数量、行为类型、对应证据。任何一栏说不清,都不要急着接受一句“数量已经够了”的结论。标准越精细,核对越不能粗。

法律依据

2026年两高一部意见第四项 第五项及配套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: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512701.html

2016年最高法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: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fabu/xiangqing/19122.html

2012年立案追诉标准三第一条 第二条:https://www.spp.gov.cn/zdgz/201205/t20120528_27601.s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