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外人认为被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房产、账户或货物属于自己时,最直观的选择往往是另行提起民事确权诉讼。第十条明确否定了这一通常路径,并把争议引导到刑事案件内部解决。

当自己的房子、账户或者货物被卷入他人刑事案件时,大家最先想到的常常是“另起一个确权官司”。但新规明确:刑事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权属争议,原则上要在刑事程序内部解决。

读者常问

问:查封的财产不是嫌疑人的,怎么办?

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,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;已经起诉到法院,可以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权属异议。

问:能不能另行起诉确认房子或账户归我?

对刑事案件中已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主张权利,普通民事诉讼原则上不予受理。

问:刑事判决已经把财产处理掉了,还有救济吗?

认为生效刑事裁判侵害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诉,重点提交完整的权属与交易证据链。

这些问法看起来很生活化,但处理时仍要回到具体条文、责任基础和证据状态,不能只凭“涉嫌犯罪”四个字下结论。

一、侦查阶段:向办案机关申诉或控告

案外人应尽快提交权属来源、交易凭证、付款记录、占有使用情况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,说明财产为何不属于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。

二、起诉后:向刑事审判法院提出权属异议

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后,案外人可以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异议。法院应当听取意见,必要时通知案外人出庭。书面材料应清楚区分所有权、担保物权、债权和委托保管等不同权利。

三、生效裁判后:依审判监督程序申诉

如果生效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侵害案外人权益,主要救济出口是审判监督程序,而不是重新提起普通民事确权诉讼。

四、证据准备决定救济质量

真正有说服力的不是一纸名义合同,而是完整交易链:合同形成、资金支付、交付占有、登记状态、税费承担和后续管理。对关联交易或代持关系,更要解释商业合理性。

上海王晓康刑事律师提示

第十条解决了程序入口,却没有穷尽所有操作细节。律师应尽早参与,在涉案财物处置前完成权属证据提交,避免等到拍卖、追缴完成后再被动申诉。

规则依据

• 司法解释具体条文:第10条第1款(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申诉、控告与权属异议)、第2款(生效刑事裁判后的审判监督申诉)。

• 官方解读对应部分:起草组解读中关于民刑程序衔接、避免裁判冲突的说明。

• 最高人民法院|法释〔2026〕19号司法解释全文

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

阅读提示

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,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个案处理仍需结合事实、证据、程序阶段及相关特别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