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一家公司,同一款产品,甚至同一笔客户资金,不同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罪名。还有的人,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。

决定这些区别的,不能只是你站在组织架构的第几层。

这里讨论的是“如果总部人员涉嫌集资诈骗”这一情形,不是给宜信目前的案件提前定罪。

对内部人员来说,最吓人的往往是这样的议论:“上面要是被定成诈骗,下面谁都跑不了。”

理财经理想,我卖过同样的产品。团队经理想,我组织过培训。营业部经理想,我催过业绩。于是人人开始拿自己的经历往最坏的结果里套。

坦率讲,这种恐惧可以理解,但法律上不能这么套。

这一篇只讲一个问题:上面的人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,下面的人是不是也有?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22年修正)第七条第三款,要求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人员的非法占有目的。

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》(高检诉〔2017〕14号)第二部分第15点第(2)项,也明确要求根据不同层级人员的职责、知情程度和犯罪目的分别认定。

说得直白一点:不能把老板脑子里的事,直接算成员工脑子里的事。

但也别走到另一个极端:“钱没进我口袋,所以我绝不可能是集资诈骗。”

非法占有目的,不要求一定是你本人把钱拿回家。你是否明知并参与了共同骗取、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,要结合具体证据判断。

从宜信相关产品的公开调查中,可以看到一个细节:不同岗位对底层资产的接触程度可能不同。有的一线人员主要接触产品说明书和销售培训,部分支持、运营或管理人员,可能接触更多资料。

这些是调查线索,不是统一结论。不能因为有人看不到,就认定所有人都看不到;也不能因为总部知道,就推定每个营业部都知道。

真想把自己的风险说清楚,四步走。

第一步,说清楚你当时被告知的业务是什么。

公司让你介绍的是债权转让、债权拍卖,还是其他产品?底层资产被描述成什么?兑付来源被解释成什么?

找当时的产品说明、合同版本、培训课件和工作邮件。不要拿今天看到的调查结果,代替当年拿到的信息。

同一款产品,如果不同时间有不同版本,就按时间分开。

目的,是还原你当时面对的事实,而不是笼统地说“我相信公司”。相信什么,依据是什么,才有核查的可能。

第二步,查清楚你到底接触过哪些真实信息。

“我没看到底层资产”,和“我看到资产可能有问题”,是两回事。

“我不知道钱去了哪里”,和“有人明确告诉我资金被挪走”,也是两回事。

核对系统权限、邮件附件、会议记录、汇报材料。哪些资料实际收到,哪些页面实际访问,哪些内容只是听说,都分清楚。

如果你申请过查看底层资料,公司拒绝提供,保留完整的申请和回复。如果你曾提出质疑,也保留当时的原始记录。

这些材料,可能支持对你知情范围的判断。但单独一条“我问过”,也不能把此后的全部行为自动解释成无责。

第三步,把风险信息到达你的时间找出来。

这是内部人员最容易漏掉,也最容易改变案件判断的一步。

客户说兑付晚了,公司说手续延迟,有人又说资金已经断了。你在什么时候听到,听到的原话是什么,有没有进一步核实?

不能把一次逾期直接等同于没有归还能力,也不能把明确获悉无力兑付,说成普通工作消息。

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》(高检诉〔2017〕14号)第二部分第15点第(1)项特别提出,要区分犯罪目的发生转变的时间。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,后来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继续吸收资金,后续行为的性质可能发生变化。

所以,别只问:“我刚入职的时候知不知道?”

还要问:“后来知道了什么,之后又做了什么?”

收到通知后,你是要求核实、停止相关推介,还是继续向客户保证兑付、推动新增投资或续投?聊天记录、销售通知和客户沟通,要逐笔对应。

“我一直不知道”太空。“某日之前收到哪些材料,某日之后做过哪些事”,才能进入证据审查。

第四步,把“不构成集资诈骗”和“完全没有犯罪”分开论证。

这一步,很多员工特别不愿意听。但必须讲清楚。

没有证据证明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不代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也自动消失。

最高人民检察院《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》(2025年发布)案例二“王某等人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”,就有这样的区分。王某等人搭建虚假炒汇平台,实际控制人和交易负责人被认定为集资诈骗;另外两名人员虽然不明知平台虚假,也不实际支配资金,但积极参与公开宣传、承诺返本付息的非法集资,最终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。

这个案例不能直接套到宜信人员身上。它说明的是,同案不同罪,有明确的审查路径。

因此,辩护不能只停在“我没骗客户”。还要核查你实际参与了什么募集行为、掌握哪些信息,是否具备相应犯罪故意。

把产品资料、客户沟通、风险通知和个人行为按时间整理,交给律师分析,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核查意见。原始记录完整保留,不删、不改,也不和同事商量一套统一说法。

大家接受的信息本来可能不同。统一说法,反而会把本来能够区分的事实混在一起。

最后,员工最需要的,不是一句“放心,你肯定没事”。那句话听着舒服,却不能保护你。

真正有用的是:你知道什么,证据是什么;你做过什么,范围是什么;什么罪名有依据,什么罪名没有依据。

对投资人,不能放过共同骗取资金的人。对员工,也不能因为跟着同一家公司工作,就把不同人的目的一锅端。

该查的是每个人的具体行为,该认定的是每个人自己的责任。老板的罪,不能靠职位往下传;员工的责任,也不能靠一句“打工的”全部抹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