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反过来,也不能因为你用了宜信的品牌、在同一个办公楼上班,就把别家公司的全部业务算到你头上。
一张劳动合同,不能包办刑事责任的判断。一个集团品牌,同样不能包办。
内部人员现在很容易抓住这张纸:“我的合同是另一家公司签的,工资也是另一家公司发的,警方查的应该不是我们吧?”
这种想法不奇怪。工作时,大家说的是同一个品牌;出事后,才开始逐个看合同上的公司名称。
签劳动合同的,和客户签产品协议的,可能不同。挂牌方、摘牌方、担保方、收款方,还可能分别是不同主体。
公司越多,普通员工越容易搞不清。真正到了案件里,却不能用一句“都是宜信的”,把这些区别全部省略。
宜信组织梳理材料就提示,相关品牌、财富管理主体、业务平台和产品交易公司,需要分别核实。不能仅凭品牌相同,认定统一账户、统一核算、统一经营权限。
材料还引用过“安易盈—24期”的媒体调查:协议所涉挂牌方与投资款实际汇入的账户主体不同。
这个细节本身不能证明违法。它提醒我们,一笔业务里,“合同是谁的”“钱收给谁”“你为谁工作”,需要分别找答案。
这一篇只解决一个问题:劳动关系所在的公司,能不能直接决定你的刑事责任归属?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高检会〔2019〕2号)第三部分第一段,要求查清上级单位、下属单位的主体资格、层级关系、作用和资金流向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》(高检诉〔2017〕14号)第三部分第24点第(1)项,也要求核查业务、财务、人事方面的实际控制关系。
所以,不能停在劳动合同。四步走。
第一步,先把公司名称和业务身份对齐。
找劳动合同、调岗文件、工资记录,再找你经手的客户协议、产品材料、收款指引。
把每家公司的完整名称列出来:哪家雇用你,哪家与你所在部门发生管理关系,哪家提供产品,哪家与客户签约,哪家收款。
同一家公司的不同简称,先核对清楚。不同公司,也不要因为名字相近就混为一谈。
如果工作期间换过签约主体,就按时间列。尤其要查,换合同以后,岗位、上级、产品和考核有没有实际变化。
这一步的目的,是让大家先知道在讨论哪家公司、哪段业务。主体都没对齐,后面的“我跟它没关系”,很可能各说各话。
第二步,查清楚工作到底由谁安排。
谁给你下销售任务?谁给你发培训资料?谁审批营销费用?谁决定考核和奖励?出现客户投诉,你向谁汇报?
这些问题,不能仅凭“我感觉属于集团”回答。
找绩效文件、审批记录、会议通知、工作邮件和OA记录。谁发出的指令,指令指向什么业务,谁接收、谁执行,都看清楚。
假如劳动合同签在甲公司,但涉案产品的任务、培训和考核长期来自乙公司的管理体系,这些事实就需要进一步核查。不能靠一句“我不是乙公司的员工”,把它们全部绕开。
反过来,如果你所在公司实际做的是另一块业务,人员、任务、产品和管理安排都有明确区别,也要把材料拿出来。
共同使用品牌,不能直接证明共同实施犯罪。参与同一个工作群,也不能直接证明参与了群里涉及的所有业务。
要查的是具体控制关系和具体行为。
第三步,把客户资金和公司收益分开查。
员工经常会说:“客户的钱没进我们公司的账户。”
这句话有调查价值,但不是免责结论。
你有没有参与推介和组织募集?客户按照什么指引付款?收款主体与产品主体之间有什么安排?相关业务收益归谁?
合同、付款指引、银行流水、财务记录和结算材料,需要相互核对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高检会〔2019〕2号)第三部分第三段明确,在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前提下,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,但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级单位所有的,可以不对下属单位单独认定单位犯罪;下属单位中涉嫌犯罪的人员,仍可能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。
也就是说,当地公司没有被单独认定为犯罪单位,不等于当地人员自动免责。
但也不能反过来,看见某家公司收款,就认定所有关联公司的员工共同负责。资金流向只是证据的一部分,还要回到个人参与情况。
你能提供自己依法持有的资料。资金进入收款账户以后转到哪里,自己查不到,就说明资料缺口,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核查请求。
别把猜测写成事实,更不要替别人解释自己从未见过的资金安排。
第四步,把“公司有关系”和“我有责任”分别说明。
公司之间确实有关联,不代表每个员工都对全部关联业务承担责任。证明你所在单位受到管理,也不能替代证明你本人参与犯罪。
你的岗位是什么,参与过哪款产品,具体做过什么,接触过哪些信息,要单独核查。
比如,你只负责某个业务板块,还是跨公司参与产品运营?只处理一般行政事务,还是直接组织销售?这些区别,必须用工作记录说明。
你可以整理一份材料目录,每项事实后面注明对应文件:劳动合同证明签约主体,考核文件证明管理安排,客户记录证明参与环节,权限资料证明接触范围。
这样依法配合调查,才能让“我与这笔业务的关系有限”成为可核实的意见,而不是一句急着脱身的话。
劳动合同也要保留。它不是没有用,只是不能单独承担你期待的全部作用。
坦率讲,最危险的辩护,是证据明明显示自己参与过,却死守着“合同上不是这家公司”。最委屈的归责,是一个员工根本没参与某块业务,却因为共同品牌被算了进去。
这两种情况,都需要把公司关系查透,把个人行为查细。
最后,我的立场很明确:不能让层层公司名称成为实际参与者逃避责任的挡板,也不能让一个集团名字成为所有员工必须背账的理由。
投资人要追回损失,必须找到真实的业务和资金去向。员工要回应刑事风险,必须说明自己的实际参与边界。
你不能只举着劳动合同等一个安全结论。把谁安排业务、谁接收资金、自己做过什么,拿证据摆出来。该追究的依法追究,不该承担的责任也必须划出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