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签合同构成诈骗,所以合同当然无效”是民刑交叉案件中常见但过度简化的推理。第17至20条明确,犯罪评价与合同评价不能混为一谈。是否构成犯罪由刑法判断;合同是否有效、是否约束单位以及损失由谁承担,仍应回到民法典。

遇到合同诈骗、骗取贷款、职务侵占等案件,当事人常用一句话概括:“人都被抓了,合同还算数吗?”但刑事上认定某人犯罪,并不自动替代民法上的合同效力、代理权限和单位过错判断。

读者常问

问:合同诈骗成立,合同是不是自动作废?

不是。行为构成犯罪与合同是否有效是两个层次,合同效力仍要依照民法典判断。

问:员工打着公司旗号骗钱,公司一定不用赔吗?

不一定。若员工有权代理或者构成表见代理,合同可能对公司发生效力;即便不构成表见代理,公司存在管理、授权或交易外观方面的过错,也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问:钱被员工私吞,公司还能主张与自己无关吗?

若以公司名义订约取得财物后被认定为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,外部合同并不当然失效,公司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。

这些问法看起来很生活化,但处理时仍要回到具体条文、责任基础和证据状态,不能只凭“涉嫌犯罪”四个字下结论。

一、先分清三个问题

第一,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法定无效事由;第二,签约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,或者是否构成表见代理;第三,即使合同不对单位发生效力,单位是否因自身过错承担赔偿责任。三个问题的法律依据和证明对象并不相同。

二、有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保护交易安全

行为人以单位或者他人名义实施诈骗、合同诈骗等犯罪,如果其行为属于有权代理或者构成表见代理,相对人仍可主张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,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。

三、无权代理不等于单位绝对免责

不构成表见代理时,合同原则上不约束单位;但单位在印章、账户、授权、人员管理或者交易外观形成方面存在过错的,仍可能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则承担赔偿责任。

四、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与外部合同要分层

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订约后侵占、挪用取得的财物,被刑事裁判认定为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等犯罪,单位对善意相对人仍可能承担合同责任。内部犯罪风险不能当然全部转嫁给外部交易者。

上海王晓康刑事律师提示

涉刑合同案件的正确诉讼结构应是“效力—归属—过错—损失”。只提出合同无效,往往会遗漏更关键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路径。

规则依据

• 司法解释具体条文:第17条(涉刑合同效力依民法典认定)、第18条(恶意串通合同的效果归属与连带责任)、第19条(有权代理、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)、第20条(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情形下的单位责任)。

• 官方解读对应部分:起草组解读“涉刑合同并非一概无效”及公平确定民事责任的说明。

• 最高人民法院|法释〔2026〕19号司法解释全文

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

阅读提示

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,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个案处理仍需结合事实、证据、程序阶段及相关特别规定。